一般条款和条件

K+K Swiss AG
供货和付款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适用范围

1.

本 "交货和付款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适用于与企业家、公法法人和公法特别基金签订的所有交货和其他服务合同,包括工作和劳务合同、咨询合同、合同工作以及可互换和不可互换货物的交付,也包括未来的合同。客户的购买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

2.

我方员工的口头协议、附带协议、承诺、担保和其他保证只有在我方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

3.

我们的报价可能会有变动。订单只有在我们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

4.

手册和目录中包含的信息和插图均为业内惯用的近似值,除非我们明确指定其具有约束力。

价格

5.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的价格为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运费、邮费、保险费和增值税。除非另有约定,应适用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价目表。

6.

最低发票价值为货物净值 50.- 欧元。如果未达到最低发票价值,将收取 8 欧元的手续费。

7.

如果货物是包装交付的,我们将按成本价开具包装发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如果客户在合理期限内将包装退还给我们并支付运费,我们将收回我们提供的包装。

8.

如果公共费用、劳动力、材料或能源成本或协议价格中包含的其他外部成本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发生变化,或者是新产生的,我们有权相应更改价格。

付款条款

9.

自发票日期起,应根据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条件和折扣付款,否则应立即支付净额。折扣仅适用于不含运费的发票价值,并要求客户在折扣时全额结清所有到期债务。我们必须能够在到期日处理该款项。

10.

如果超过目标,我们有权对欠款收取利息,利率为欧洲中央银行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8 个百分点。

11.

汇票只有在双方同意和可贴现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贴现和托收费用由客户承担。

12.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我们的付款要求因客户无力付款而受到损害,或者客户拖欠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或者出现了其他表明客户付款能力显著下降的情况(例如,客户在我们的商业信用保险中的额度显著降低,从而不再受订单的保障),我们将有权行使《德国民法典》第 321 条规定的权利。此外,我方还有权宣布当前业务关系中尚未到期的所有债权到期,并要求立即兑现汇票以归还汇票。

13.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无争议或已被宣告性判决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权享有留置权和抵销权。

信用说明

14.

只有在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退货才能入账。对于原包装和可再销售的货物,如果退货时运费已付,我们将开具货物发票价值 2/3 的赊销单。

出口和再出口

15.

由于在许多国家存在合同义务,我们的产品只有在我们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出口和再出口。适用于出口的销售、交货和付款条件将在我们的书面报价中说明。

清算合同

16.

如果是延期交货订单,我们有权生产全部订单数量或让他人代为生产。除非另有约定,延期交货的日期和数量取决于我方的交货或制造能力;但是,我方必须在交货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收到延期交货的通知。如果货物未按合同规定被催交,我方有权在合理宽限期过后按已交付货物开具发票或撤销合同。

送货

17.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将 "工厂交货"。交货日期或交货期的遵守情况以我们的发货或提货准备通知为准。如果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发货或提货延迟,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18.

在合理范围内允许分批交货,我方可单独开具发票。

19.

与生产有关的超量或短量交货允许在不超过订单总量 10%的范围内进行;总价也应相应改变。

20.

客户必须立即接受已通知准备发货的货物。否则,我们有权自行决定发货,或将货物储存起来,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21.

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22.

当货物被移交给铁路、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时,但最迟在货物离开仓库或工厂时,所有交易的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包括已付运费和免费交货,即使我们已经接手交货。卸货的义务和费用应由客户承担。我们只能在客户的指示下提供保险并承担费用。

23.

我们的交货义务以我们自己的供应商正确及时交货为前提,除非我们对我们自己的供应商不正确或延迟交货负责。

24.

如果发生劳资纠纷,特别是罢工和停工,以及出现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的障碍,只要这些障碍被证明对货物的生产或交付有重大影响,交货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延长。如果情况发生在上游供应商身上,也同样适用。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交货日期。如果合同的履行对其中一方变得不合理,则其可就此撤销合同。

保留所有权

25.

我们保留对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货物得到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即直到所有索赔--包括有条件的索赔--由业务关系引起的索赔得到满足,无论法律依据如何。

26.

客户只能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照正常条款和条件出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只要他没有违约,转售产生的索赔权必须转移给我们。客户无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27.

如果客户违约,尤其是拖欠货款,我们有权在为客户设定的合理期限到期后撤销合同并收回货物;关于可免除设定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客户有义务交出货物。

28.

客户因转售或租赁保留货物而产生的索赔权在此以担保方式转让给我方。从转售中收取索赔的授权将在我们撤销后失效,最迟在客户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撤销。

29.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50 条的规定,我方应作为制造商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进行加工和处理,我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加工后的货物被视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如果客户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进行加工、组合或混合,则我方有权按照保留所有权货物的发票价值与所使用的其他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共同拥有新货物的所有权。如果我们的所有权因加工、组合或混合而失效,则客户特此将其对新存货或新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们,转让金额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发票价值为限,并应为我们妥善保管。由此产生的共同所有权应视为保留货物。

30.

如果第三方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转让给我们的债权或其他担保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提交干预所需的文件。这也适用于保留货物的其他损害。

31.

如果现有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总额的 20%以上,我们有义务应客户的要求释放我们选择的证券。

材料缺陷

32.

货物的质量应完全基于商定的交货技术规格。如果我们必须根据客户的图纸、规格、样品等交货,则客户应承担货物是否适用于预期目的的风险。保证或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

33.

材料缺陷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最迟在交货后七天内报告。即使经过最仔细的检查也无法在此期间发现的材料缺陷,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最迟在发现后七天内报告。

34.

如果已就货物验收或首次抽样检查达成一致,则客户在验收或首次抽样检查时本可发现的缺陷不在通知之列。

35.

只要客户不给我们机会让我们相信存在缺陷,特别是如果他不按要求提供被拒收的货物或样品,他就不能以货物存在缺陷为由。

36.

我们可自行决定对缺陷进行补救或交付无缺陷的货物。

37.

我们仅承担与后续履行相关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与货物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的价值和缺陷的严重程度相比,对我们而言是合理的(相称的)。客户因安装和/或拆除缺陷产品、自行修复缺陷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销售和交付的货物位于约定履行地以外的地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均不包括在内。

责任

38.

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我们才对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我们的执行雇员和其他代理的赔偿责任,但以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典型合同损失为限;否则,我们的责任(包括缺陷和间接损失)被排除在外。

39.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故意违反重要合同义务的情况;这些义务包括按时交货和无瑕疵交货的义务,以及旨在使客户能够按照合同使用交付物品的保护和照管义务。此外,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因过失而对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我方欺诈性地隐瞒缺陷或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以及《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责任情况。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受此影响。

40.

如果我方在交货或其他服务方面违约,客户可根据第 35 条至第 36 条的规定,要求我方赔偿因延迟服务而造成的损失;但在轻微过失的情况下,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延迟服务协议价格的 10%。买方根据第 35 至 36 条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受影响。

41.

客户在交付货物时或与交付货物有关的情况下对我方提出的合同索赔,应在交付货物一年后失效。此期限也适用于按照正常使用方法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其缺陷的货物,除非该使用方法已获得书面同意。我们对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因过失造成的生命、肢体和健康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定追索权的时效期限(《德国民法典》第 478 和 479 条)均不受此期限的影响。

图纸和说明

42.

我们保留成本估算、草案、图纸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只有在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才能查阅这些文件。属于报价的图纸和其他文件必须按要求归还。

生产设备(样品、工具、模具)

43.

除非另有约定,生产设备(样品、工具、模具、模板)的制造费用应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这也适用于因磨损而必须更换的生产设备。

44.

我们对生产设备的责任仅限于我们自己的惯常保养。维护、储存和保养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45.

如果客户在生产设备的生产期间中止或终止与我方的合作,则在此之前产生的所有生产成本均由客户承担。

46.

即使客户已经支付了货款,生产资料仍应由我方占有,至少到交货合同履行为止。此后,如果客户已完全履行了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义务,则客户有权要求归还生产资料。

47.

在最后一次向客户交货后,我们将把生产资料保存一年。如果客户在 1 个月的书面期限内仍未要求归还生产资料,且未下新订单,则保管义务终止。

48.

如果我们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模型、样品或其他文件提供产品,客户应保证第三方的工业产权不受侵犯。如果第三方以工业产权为由特别禁止我们生产和交付此类产品,我们有权(无需审查法律状况)停止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活动,并在客户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客户还承诺立即向我们赔偿第三方提出的与此相关的所有索赔。

保密性

49.

客户应将其从业务关系中获得的所有文件(包括样品、模型和数据)和知识仅用于共同追求的目的,并且如果我们将其指定为机密文件或有明显的保密利益,客户应将其与自己的相应文件和知识一样谨慎保密。该义务从首次收到文件或知识开始,到业务关系结束后 36 个月终止。

50.

上述义务不适用于普遍知晓的文件和知识,或客户在收到文件和知识时已经知晓但无保密义务的文件和知识,或随后由第三方授权传递的文件和知识,或客户在未使用应保密的文件和知识的情况下开发的文件和知识。

销售文件

51.

随着新销售文件的发布,以前的所有报价或报价均失效。我们保留对工具进行设计变更或改进的权利,以及与目录中的插图、尺寸和重量有所偏差的权利。

履行地、管辖地、法律选择

52.

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也是履行客户义务的地点。

53.

管辖地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注册办事处提起诉讼。

54.

在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情况下,适用德国法律。

2011 年 6 月

网上争议解决
根据《网上争议解决条例》第 14 条第 1 款提供的网上争议解决:欧盟委员会提供了一个在线争议解决平台 (OS),您可以在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上找到该平台。